明代海禁律令体系的法律性质澄清
《大明律》"海禁条"是用于和平管理的关津管理法,由皇帝临时发布的"海禁诏令"是紧急状态法.前者不是后者的立法依据,后者也不是前者的执行法.明朝并不存在"律令一致"的海禁法律体系.《唐律》"出关之禁"禁"出"物的种类与《明律》"出境之禁"禁"出"物之比是14:9;《唐律》"对人之禁"比《明律》的规定更加严苛.《明律》丝毫不比《唐律》封闭.朱元璋并未建立实行"海禁"的祖制,其后代子孙并非个个都颁布或执行了"海禁诏令";几代皇帝颁布的"海禁诏令"都因不再需要实行海禁而被废除.明朝的"海禁诏令"主要是为应对反明势力和倭寇的军事进攻或袭扰而颁布的,都是军事性的临时措施.明朝在《唐律》关"禁"管理制度基础上创设包含关"禁"和海"禁"的海关管理制度、创设对外国贸易的市场、在外贸管理上采取"票号文引"等管理措施,这些都是对"海洋贸易"的积极顺应.
海洋文化、海禁、大明律、闭关锁国
D923.6;F830;F283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3JZD041
2024-0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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