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撤销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地位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定位,长期存在"平等主义"和"优先主义"的争论.我国通说虽然奉行平等主义,但在若干解释论问题上偏离了预定的叙事轨道,事实上向优先主义倾斜.在不存在类似日本民法典第425条的我国法上,平等主义绝非必然.对于本质在于"撤销"的我国债权人撤销权而言,实现优先主义的关键在于确保撤销利益的相对性,我们可以凭借责任说重构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构造实现上述解释目标.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定位不应当由强制执行法上的评价标准来决定,而是一个必须由实体法积极地予以正面回答的问题.我国强制执行法上的混合主义,并不妨碍债权人撤销权的优先主义转向.
债权人撤销权、优先主义、平等主义、强制执行、责任说
D923.6;B82-09;D081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2206210227
2024-0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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