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服从义务的实践权威——与陈景辉教授商榷
法律是最典型的实践权威,探讨实践权威的一般性质直接关系到对法律权威和法治的理解.对实践权威的说明需同时协调两个要求:一是解释权威指令的拘束性;二是保证服从权威的理性化.权威的拘束性表现为权威与行动者的不对称,解释这种不对称就是阐述权威来源在提供行动理由上扮演何种角色.由于专家建议既无法加重既有行动理由的分量,也无法通过排除行动者审思的方式改变实践理由,认知型权威不能创造实践差异,所以其对实践权威(拘束性)的解释是失败的.认知型权威的失败"倒逼"服务权威观必须在概念上主张:作为排他性理由的权威指令排除的是理由本身,而非行动者对理由的审思或信念.在理性辩护上,通常证立命题需要维持排他性理由的中介角色,即维护"依赖性理由—正当权威—具体指令"的双层结构.依赖性理由仅在一般证成层次为特定指令提供"内容独立的证成",但这意味着权威指令再次面临退化成"排除审思之决策工具"的风险.服务权威观面临概念主张与证成论据不匹配的难题,这一难题的根源在于排他性理由作为行动理由的资格与拉兹的外在理由论立场相冲突,因此难题的解决也必须在元伦理学层面完成.
认知型权威、服务权威观、服从义务、不对称性、规范性权力
D922.11;B829;TP393.4
2023-0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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