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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之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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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股权善意取得,法技术上未能构建客观权利外观,无法使第三人产生合理信赖;法价值上仅以交易安全为目标未能全面虑及公司各方利益,故难以成立应予否定.而该制度针对的“名义股东”、“一股二卖”,则应从各自产生背景寻求根本解决途径.具言之,名义股东处分名下股权乃有权处分,然为均衡保护公司各方利益,应确认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两者为间接代理关系.而原股东二次处分股权,则应参照我国物权变动之一般模式,肯认股权变动的形式主义.

股权善意取得、工商登记股权代持、股权变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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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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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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