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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

引用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不法行为的类型化,也就是国会(立法者)经过缜密的考量与提炼,将行政相对人的某些行为确定为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并在文本上以较为抽象的命题对其进行描述.其是法定的,而且对构成要件本身的判断也必须是中立的.在行政处罚中,构成要件随着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不同类型,可以被划分为经验型构成要件和规范性构成要件两种,二者在构成要件的设定上有所差异,相较于经验性构成要件的稳定性和唯一性而言,规范性构成要件往往讲求多元化,而且有向公共利益倾斜的倾向.在构成要件的设定上,现阶段行政法理论正在经历由封闭走向多元的观念转变之中,在功能主义理念下,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成要件的设定已无须限定于国会立法之中,只要符合授权明确性原则,即使创设构成要件的是行政立法,其同样也可以成为判断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判断标准.

应受行政处罚行为、构成要件、行政裁量

DF3;D92

2015-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1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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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978-7-5118-4652-5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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