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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权——因多余而无从认知的本质?

引用
古典罗马法发展连带债权制度(或称共同及连带债权人制度)是为了方便多数人管理其债权.罗马法上不承认代理与债权让与.只有连带债权制度能允许每个债权人收取债权、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处分债权并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欧洲普通法中承认代理与债权让与,因此不再需要连带债权.然而其仍被规定进了现代法典中,这迄今仍导致混乱.连带债权关系被错误地当作连带债务关系的镜面规则.但是,对其功能、适用范围以及单个债权人的权利(得处分债权或仅得收取债权)并无统一意见.连带债权的规则并不符合其主要适用情形(即夫妻间或当事人间的联名账户).因为认为每个债权人自身都享有请求履行的权利,债权的价值并不归属于任何一债权人,所以在支付不能的情况下会导致问题.法定连带债权的案型非常少见,连带债权在当下不具任何有意义的功能,应当被废除.如果多人欲共享债权,他们可以授予彼此代理权或对全体发生效力的处分债权的权利.

连带债权、联名账户、绝对效力

D6 ;D92

上海市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世界法律文明的互动与变迁"课题项目成果A0305045;国家留学基金会联合培养博士项目项目号留金发[2014]3026号、留金发[2015]3022号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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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978-7-5118-4652-5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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