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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郎中成"讼棍"——嘉、道严惩"讼师"的扩张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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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儒家法中,常把刑罚时轻时重作为调节社会问题或矛盾的一种手段或工具,因而某一时期特定的刑罚往往标示法律的主要指向或目标.嘉道时期,鉴于京控案的急剧增加,在官方强化相关立法的同时,在司法上出现了讼师的"讼棍"化,特别是要求审理重案时,根究有无讼棍"教唆",如有"一切重罪,悉以讼师当之"的做法,既契合了地方官借此打压"上控者"以减轻其政治压力的诉求,也造成了"运动式"执法,掩盖了日趋严重的官民冲突等社会问题,对讼棍的法律适用呈现扩张解释.

刑部郎中、讼棍、讼师

K24;DF0

2015-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6页

8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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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978-7-5118-4652-5

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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