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在ICSID被诉第一案中的仲裁管辖权问题
长期以来,中国对参与国际司法和仲裁活动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在对待ICSID投资仲裁的态度上也是如此,通常仅允许将与征收补偿有关的争议提交中心仲裁.然而,近年来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议解决实践中的仲裁庭管辖权范围呈扩大趋势,中国的这种谨慎态度正逐步受到挑战.2011年5月,马来西亚伊佳兰公司向ICSID提交了第一件针对中国的案件,该案在管辖权问题上主要有两个不确定之处,即(1)同意条款的范围与解释问题;(2)能否援引中国第一代BIT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获得中国第二代BIT中更广泛、更有利的程序性待遇问题.该案的启示更多在于案外,即同时作为重要的资本输入和资本输出大国,中国应从侧重资本输入管制的第一代BIT和侧重投资自由化的第二代BIT,逐步发展并过渡到更为均衡的第三代BIT时代.
ICSID、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扩张、同意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
D9 ;F74
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多元平衡视野下的当代国际投资法转型与中国实践”资助项目13JJD820007;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委托项目“中国海外投资政治性风险应对体系研究”资助项目12JF009
2014-06-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251-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