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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本质

引用
物权的本质为何,千百年来吸引许多私法学者尝试提出一家之言.然而,大陆法系多数学者执着于物权乃人与物之关系,走入歧途;普通法主流学者把物权看成一束权利,同样是打迷糊仗.本文主张物权(或本文之名词“财产权”)有三种核心效力:对世、排他、追及.任何与物有关之权利若具备三种核心效力,就是物权.财产是人与人间关于物之法律关系之组合,而非人对物之关系.此种财产关系又可分成四种典型:人对国家、人对定限物权人、人对特定人如邻居、人对所有其他人.除了人面对国家徵收高权时外,财产关系都有或强或弱的排他本质;而此关系乃自动生成,此正是对世效力之本意.追及效力虽然有时隐而未显,但在财产权移转时会当然发挥作用.此外,所有权是财产权,但非后者之同义词.所有权(而非物权)才是一束权能.

对世、排他、追及、财产关系、所有权、物权

DF5;F40

2014-06-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18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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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978-7-5118-4652-5

2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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