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有限责任合伙对合伙人的有限责任的限制
鉴于有限责任合伙存在对债权人保护不周以及合伙人的财产能力不能达到债权人的“合理期待”这两个“软肋”,同时也是出于保持其合伙本质属性的考虑,美国各州的有限责任合伙立法都规定了对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限制,该限制主要体现在各州的法律要求合伙人对下列情况产生的债务仍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合同债务、合伙人自身不当行为导致的债务、合伙人直接监督和控制的人的不当行为导致的债务、合伙人参与的他人的不当行为导致的债务以及合伙人知道或注意到但未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避免的他人的不当行为导致的债务等.这些对我国特殊普通合伙立法有一定借鉴意义.
有限责任合伙、责任限制、直接监督和控制、美国
D92;D9
2013-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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