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立法之公共理性缺失与补强
在宪政模式之下,环境立法是一种聚合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但是由于政府主导的环境立法体制,环境立法在实践中却被当作谋求管理和利益的手段,导致所立之法的有效性存在相应的问题,单纯强调国家导向的环境立法无疑具有一定的片面性.遵从公共理性制定和修正环境法律、法规,并通过公共参与、理性公议达成可接受的环境立法方面的共识,是解决环境立法有效性的有益尝试.
公共理性、环境立法、公共利益、公众参与
TU2;TS3
2013-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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