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作用实证研究——以D县为个案
对辩护律师作用,现行法的质量标准是“客观性辩护”,而更高的要求是“有效性辩护”.以D县为个案的考察发现,就律师辩护而言,存在一种笔者称为“作用分离”的现象,包括过程作用分离、结果作用分离以及客观表现与主观评价的作用分离.这是一种弱作用状态上的“作用分离”.从制度层面,这一现象主要与辩护权配置不均衡、“权力—权利”关系构造的压制性有直接关系.只有按照权利化思路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之后,律师辩护的“作用分离”现象才可能缓解,有效性辩护方可期待.
辩护律师、客观性辩护、有效性辩护、作用分离
DF7;D92
本项得到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项目skqx201105;985工程四川大学社会矛盾与社会管理研究创新基地的资助.项目的研究得到左卫民教授的支持,陈波同志积极协助联系调研单位,刘方权博士就论文的个别观点提供了有益的建议,研究生李智颖、李学田同学参与了调研工作,在此一并致谢
2013-0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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