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8-6757.2013.03.119

浅析我国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现状——以台湾为例

引用
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专门立法,但是公共设施致害案件国家赔偿已初露端倪.而我国台湾地区1981年《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前项情形,就损害原因有应负责任之人时,赔偿义务机关对之有求偿权”.台湾地区关于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的学说、立法、判例较为发达,对我们进行深入研究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问题有着较大的借鉴意义.

我国、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台湾

DF522(民法)

201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89-190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