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8-6757.2012.08.122

论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规制——以《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为视角

引用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53条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款罪侵犯的客体为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为公民的个人信息.第一款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第二款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或非法获取.前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出售、违规披露、非法利用等;后罪行为方式包括窃取、收买等.两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刑法规制、犯罪构成

D914(法学各部门)

2012-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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