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3604.2018.02.013
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海洋与渔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排污费改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 号)、《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行政事业性收费、排污费
F812.43;D922.1;D630.1
2018-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