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外交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港澳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行政事业性收费、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海关总署、国家、改革、自治区、直辖市、信息化、外交部、水利部、农业部、建设部、国务院、公安部、住房、新疆、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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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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