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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3604.2012.07.018

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引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促进保险公司拓展农业保险业务,提高农业巨灾发生后恢复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保险公司计提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农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政策、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巨灾、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F812.45(财政、国家财政)

2012-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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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政与财务

1007-3604

11-3832/F

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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