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
银发〔2012〕5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水利部各流域机构;交易商协会;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水利改革、金融服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副省级城市、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
F407.9(工业经济理论)
2012-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