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2011年至2020年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的决定精神,为支持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以下简称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实施,现就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天然林保护工程、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单位、企业、天然林资源保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F326.2(中国农业经济)
2012-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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