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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入贵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引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财政部、民政部、优抚对象、抚恤金、生活、补助标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残疾军人、红军、战士、有关问题、人民警察、自治区、直辖市、西路军、民政局、退伍、民工

K10;F83

2010-03-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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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政与财务

1007-3604

11-3832/F

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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