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3604.2007.09.016
会计人员应当对谁负责
@@ 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新修订的<会计法>(以下简称新<会计法>)第四条指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又指出:”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如此反复强调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无疑是锁定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会计工作、会计法、责任主体、全国人大、会计资料、会计报告、法律责任、完整性、十二次、修订、锁定、会议、财务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7-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