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3604.2007.09.016

会计人员应当对谁负责

引用
@@ 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会议新修订的<会计法>(以下简称新<会计法>)第四条指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又指出:”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如此反复强调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无疑是锁定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会计工作、会计法、责任主体、全国人大、会计资料、会计报告、法律责任、完整性、十二次、修订、锁定、会议、财务

F2(经济计划与管理)

2007-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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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政与财务

1007-3604

11-3832/F

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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