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7-3604.2006.02.011

契税征管必须进一步加强

引用
@@ 一、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不符合新形势下契税征管的要求. 1997年7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中也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征管、纳税人、土地、房屋、人民共和国、转移、暂行条例、原因分析、纳税申报、机关、合同性质、税款、权属、签订、凭证、颁布

F3(农业经济)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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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政与财务

1007-3604

11-3832/F

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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