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3604.2003.11.017
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思考
@@ 一、农业综合开发投资主体如何界定
农业综合开发以国家投资为引导、以农民投资为主体,具有"民办公助"的性质,应转变为以财政投资为主体、农民投资为辅的"办公"性质.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必然选择.公共财政要求,凡属于或可以纳入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项,财政就必须涉足,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属于农业公共项目,是农民的公共需要,投入的主体必须由财政来承担.二是WTO基本原则中国民待遇原则所决定的,城市居民在城市享受了政府提供的桥、路等公共服务,农民作为弱势群体有权利要求政府在农村提供同等的公共服务,以体现国民的待遇.
农业、综合开发、公共财政、农民投资、公共需要、公共服务、市场经济体制、国民待遇原则、政府、投资主体、社会主义、弱势群体、权利要求、民办公助、开发项目、国家投资、公共项目、城市居民、财政投资、转变
F3(农业经济)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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