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588.2020.11.023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中不同情形的探析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应该按照《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政策文件精神以"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及对集体积累的贡献"三个方面因素作为确定成员资格的重要标准,即在判断一个特定的自然人是否具有成员资格时,以是否具有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关系,是否拥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以及是否对该集体的积累作出贡献作为判断是否具有成员资格的标准条件.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因素.
2020-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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