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金融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F832.35(金融、银行)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