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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农民合作社会计核算的特殊性

引用
@@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由此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但由于它具有互助的性质、服务成员的宗旨、盈余返还的特征,又决定了其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财务会计核算方式也具有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中得到了集中体现.

农民合作社、会计核算、合作社会、特殊性、正确理解

F321.42;F606.6;D035

2009-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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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务会计

1002-5588

11-1069/F

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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