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职务犯罪惩处有法可依
@@ 村民委员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虽然不享有国家公务员的待遇和权利,但当他们协助政府从事救济款物、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在对其处理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适用于<刑法>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
村干部、职务犯罪、惩处、收受他人财物、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管理工作、土地征用补偿、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刑法、基层组织、公共财物、费用管理、贪污罪、受贿罪、非法占、政府、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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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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