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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会计挪用土地补偿费受处罚

引用
@@ 四川省新都县石板滩镇土城村原村会计黄兴松,1996年至1999年,先后多次利用其职务之便,在石板滩镇交通办及县基金会领取本村的土地补偿费53371.32元,领取该村应上交镇财政的双提款17800.65元,并将上述两项公款共计71171.97元的收入不入账,擅自借给他人使用或自己用于修房等开支.

会计、挪用、土地补偿费、石板、四川省、基金会、职务、新都、收入、交通、公款、城村、财政

F30;F29

2006-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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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财务会计

1002-5588

11-1069/F

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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