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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

引用
@@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执行措施、税款、纳税人、担保人、税务局、生产、列强、局长、经营、分局

F81;D9

2006-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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