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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票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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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票据法>第十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笔者最近看到人民法院报登载的申请公示催告中票据当事人有不妥之处,有的申请公示催告将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或付款人写为签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将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写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将支票的付款人写为支票的出票人.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对票据当事人划分不清,不知谁是票据的出票人、付款人、签发票据的申请人等.为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笔者结合<票据法>及相关法规对如何界定票据当事人介绍如下:

票据当事人、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付款人、银行汇票、人民法院、申请人、票据法、支票、相关法规、票据丧失、法律法规、承兑人

D92;F27

2006-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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