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2153.2003.04.008
国外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晚近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之一)--兼论中国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立法应采取的措施
出于法治、权力制约及保护环境资源和公民环境资源权益的目的,一些国家从实际损害的适用范围、环境资源行政司法审查的范围、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起诉权、环保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起诉权、当代人代表后代人的起诉权五个方面不同程度地放宽了对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限制.为了与WTO法律框架中环境保护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其他规则接轨,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在结合自己国情的基础上有步骤地弥补环境资源立法的缺陷,放宽对环境资源行政起诉权的限制.
起诉权、实际损害、司法审查、利害关系人、环境团体、后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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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中国法律)
2003-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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