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探讨
通过配套立法构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与上级国家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法律约束和保障机制,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得以实施的重要路径.但因《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些不完善之处迄今仍未有效解决,使得相应的配套立法机制也成为一些学者批判并意欲否定的对象.由于立法者的实践经验和能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定责任主体特性及履职方式等因素的制约,决定了通过配套立法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客观必要性.配套立法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立法活动,较好地解决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性、概括性规定的补充、细化和完善,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体系的发展.关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修改或解释替代现行配套立法制度的动议,是不妥当的.
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立法、法律需求、立法体制、法律实践
D9;C633.2;D633.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西南民族大学民族法学研究创新团队建设项目
2015-05-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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