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卖淫”案引发法学界观点交锋
@@ 2004年2月6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江苏省首例组织同性卖淫案在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此前,因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如何给同性卖淫定罪,犯罪嫌疑人一度被宣告无罪.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案件汇报后最终确定:组织男青年向同性卖淫,比照组织卖淫罪定罪量刑.2004年2月17日下午,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宁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宣判后舆论大哗、争议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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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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