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391.2014.01.007
关于西藏地区实行及建设区域自治的历史考察
依据相关史料,新中国在西藏地区实行区域自治有一个历史的过程。为实现西藏区域自治,中央始终坚持“和平统一”的基本方针。为此,党中央为促进达赖集团、班禅集团实现团结,变通规定,建立自治区筹委会,标志西藏地区实现了和平统一。1956年下半年,中央决定西藏六年内暂不改革;1957年3月初,中央再次决定西藏相关工作“大下马”,由自治区筹委会,实际上由旧西藏地方政府(噶厦)管理,实行“区域自治”。不过,该“区域自治”设置了“区域管理”、“不能反对中央”以及藏钞等不能进入其他藏区等规定。1959年3月,旧西藏地方政府违背这些规定,宣布“独立”,发动叛乱,反对中央。这迫使中央政府解散西藏旧地方政府、平息叛乱、改组筹委会,实行新的民族区域自治。
西藏地方、和平统一、区域自治
C95(民族学)
2014-0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5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