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9128.2008.04.019
中、美"残疾人高等教育法"比较
接受高等教育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公法权利,对残疾公民意义更为重大.各国为保证残疾公民获得平等的发展权,对其受教育权、包括受高等教育权均给予明确规定.中美两国对此都做了大量工作.然而,一旦将两国有关残疾人高等教育法进行比较,便可看出,中国在保障残疾人高等教育权方面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努力.
中美、残疾人高等教育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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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51;57(世界教育事业)
2008-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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