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276/j.cnki.cn51-1670/g.2022.06.005
网络司法拍卖领域包税条款的效力分析
网络司法拍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引起的涉税争议频发,各地各级法院因缺乏对包税条款属性、效力的统一认识,呈现出认定包税条款有效、认定包税条款无效以及认定包税条款部分有效的三种不同裁判路径.在税法原则视角下,包税条款中的意思自治逾越了公法下的税收法定原则,且不利于税法调控功能的实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视角下,包税条款有违格式条款中的公平原则;在实际执行视角下,包税条款也使买受人利益严重受损.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细化网络司法拍卖司法解释的同时,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协同合作,向买受人履行拍卖前的告知义务,并且统一规定拍卖价格为增值税含税价,以期减少网络司法拍卖领域包税条款的涉税争议问题.
网络司法拍卖、包税条款、税收法定、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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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32.9(经济法、财政法)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项目GSGYKT2021C11
2022-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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