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276/j.cnki.cn51-1670/g.2020.01.010
环境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争歧、反思与调整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引发了激烈的争议,表明当前对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不加区分地笼统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已经无法适应现实需求.然而当前学说上提出的分类标准和归责原则还存在着一些缺陷,未来环境污染侵权归责原则的调整方向可以是:符合环境行政管理要求的“拟制型”污染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不符合环境行政管理要求的“拟制型”污染侵权适用过错责任;符合环境行政管理要求的“实质型”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不符合环境行政管理要求的“实质型”污染侵权适用过错责任.
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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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6(法学各部门)
2020-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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