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12X.2016.01.005
以没收财产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问题研究
没收财产作为附加刑的一种应当具有惩罚的性质.没收财产分为没收全部财产和没收部分财产.犯罪分子在没收财产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并经法院决定,应当予以偿还.偿还债务虽然具有正当性,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没收财产毕竟是刑罚的一种,理应具有一定的惩戒作用,因此应当合理界定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范围以及偿还的方式.在没收部分财产的情况下,以没收的部分财产与犯罪分子剩余财产的比例确定偿还债务的范围,可以同时考虑到刑罚的惩戒功能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没收财产、偿还债务、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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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2016-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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