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12X.2015.07.008
罪刑法定视域下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以教师虐童入刑为视角
当今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日趋激烈,不同刑法解释立场对严重的教师虐童行为应否入刑以及入刑应如何定罪的问题形成不同的观点:形式解释论认为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石下,现行刑法中无对其规制的合适罪名,只能以无罪处理;实质解释论则认为可以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量刑.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在罪刑法定视域下其实是高度统一的,只是面对不同案件应选择不同的解释限度.当前我国已进入法治轨道的初始期,入罪时应坚持形式解释优先的原则,不宜轻易突破法条原义;出罪时应坚持实质解释的优先性,对虽有明文规定但不具有严重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只能以无罪处理.这方为严密刑事法网、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人权保障的应有之义.
形式解释、实质解释、罪刑法定、解释立场、虐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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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15-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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