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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研究

引用
纯经济损失在性质上是法益而非权利的损失,具有独立性、无形性、不确定性的特点.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总体上均经历了一个从最初的不予赔偿到后来的例外赔偿的历程.由于纯经济损失案件的复杂性、多样性,法院在赔与不赔的问题上至今仍有些游移不定,相关的判例及学说仍在不断发展之中.我国实践中,应将纯经济损失案件类型化,减少法院判决的随意性;要综合运用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注意义务理论、可预见性理论及风险的控制与分散理论为纯经济损失赔偿提供科学合理的取舍规则;同时,要坚持合同优先理论,维持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合理界限来解决纯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

纯经济损失、赔偿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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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1(法的理论(法学))

2014-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98-10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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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1672-612X

51-167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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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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