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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12X.2012.06.005

强迫劳动罪研究——以规范为视角

引用
强迫劳动罪的法益是劳动自由,劳动是需要人投入一定能量的活动,但不包括维持人自身生存的举动(例如吃饭、睡觉、呼吸、大小便等,这些活动也需要投入能量,但这是维持人自身生存的活动,应当排除在劳动的范畴之外)。暴力并不需要接触人的身体,威胁不限于以暴力相胁迫,限制人身自由与剥夺人身自由具有同一意义,女性强奸男性成立强迫劳动罪,强迫劳动罪和许多强制类犯罪成立竞合关系。

法益、劳动、限制自由、强迫、女性强奸男性、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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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4(中国法律)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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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1672-612X

51-167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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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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