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12X.2011.03.008
论恶意占有人费用偿还请求权——兼评我国《物权法》第243条
传统理论依无权占有人主观善恶的不同对费用偿还请求权作了区分,该设计没有认识到费用偿还请求权之基础为占有物的保管和增益事实,并不涉及无权占有人的主观心理.因而不可避免的产生漠视恶意占有人利益的情形,不利于平衡无权占有人与回复人之间的利益.在费用偿还请求权的实现上,因不区分主观善恶,应得依不当得利之规定对无权占有人加以一体保护.
无权占有人、恶意、善意、费用偿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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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2(中国法律)
2011-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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