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12X.2010.06.014
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于1861年德国学者耶林提出后,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责任理论体系已相对成熟,对世界各国立法及学说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国对这一制度已做出了较为全面的确认.缔约过失责任作为诚信原则在缔约阶段的具体体现,应适用于整个合同领域,并作为一般性责任原则存在,这对更全面保护缔约当事人的利益,更好规范社会经济秩序起到积极的作用.
缔约过失责任、诚实信用原则、先契约义务、损害赔偿、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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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0-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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