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12X.2005.01.012
简述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制度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处于初创阶段,企业及个人的信用利益缺乏征信制度的约束,造成合同履约率极低.1999年新的合同法实施后,为增强合同履行的效率,保护善意的权利人,特别设计了两种全新的保护机制:参照大陆法系的规定,赋予先履行义务人以"不安抗辩权"(unsafe right of defense);参照英美法系,针对履约准备过程中出现的恶意毁约行为,或在履约条件严重恶化时,赋予合同相对方提出"预期违约"(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请求,进而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两种法律制度在新型的法律实践中,有一定的异同.
合同法、合同履约、不安抗辩权、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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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5(民法)
2005-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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