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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12X.2004.03.004

论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程序正义

引用
随着80年代以来经济生活的迅速改革和开放,人们的权利意识得到了强化,法观念和法意识出现了深刻变化.反映到诉讼观念上就是要求纠纷的司法最终解决、诉讼地位平等、对诉讼权利的尊重、处分自由、诉讼中人权的保护和诉讼参与等.这种新型的诉讼观念其核心就是程序正义观念.为了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现状,人们对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展开了讨论.不论是积极作用、消极方面,还是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都表明,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独特法律意识的国家,要想真正实现法治现代化,必须在转变观念的同时,更注重程序的改革,转变程序工具主义观念,树立程序的独立价值观.在不否认实体正义的前提下,积极进行程序正义的有益探索.我认为在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在二者的关系上应更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这对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无疑有更强的促进作用.

法治、法治现代化、实体正义、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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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2(法的理论(法学))

2005-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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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1672-612X

51-167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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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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