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4823.2022.02.005
法人设立阶段的效果归属与责任承担
设立中法人的主体资格以登记为前提.若设立人以设立中法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约,则应区分设立中法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若具备则应类推有关非法人组织的规定,若不具备则应适用或类推适用代理规范.若设立人以成立后法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约,则善意相对人可向设立人主张相应的缔约过失或无权代理责任.若设立人以自己名义与相对人订约,则仅当具有主体资格的设立中法人或法人确认后,相对人才能行使选择权.
设立中法人、主体资格、缔约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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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法学各部门)
2022-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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