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4823.2016.02.008
刍议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作品定性
在中国,现阶段针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作品定性争议较大,体育赛事的客观性并不能否认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可著作权性。大多数重大体育赛事直播节目采取了类似电影的拍摄方式,使其可以达到电影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同时司法判例也对这类作品属性予以了认可。因此,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应被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作品”。由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不同于“春晚”作品,故其不应当被认定为“汇编作品”。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网络盗播、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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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6+;D923.414(体育理论)
2016-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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