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4823.2004.01.018
对我国传统犯罪客体理论的反思与重构
将犯罪客体的内容界定为"社会关系"的传统理论存在众多不足,缺乏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所应当具有的特质,因而不具备其应有的认定犯罪的功用.而犯罪对象是指危害行为指向的具体的人、物和无体物.犯罪对象能被人们的感观感知,是具体、实在的事实特征,能与犯罪构成的其他要素相对称、相协调,他们具有同质性,整合在一起能达到认定犯罪的目的.因而,要完善犯罪客体理论,使犯罪客体真正成为司法实践中定罪的规格、标准,必须还犯罪客体以本来面目,将现在对犯罪对象的界定作为犯罪客体的内涵.
犯罪客体、缺陷、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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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114(中国法律)
2004-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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