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研究
马克思在大学学的专业是法学,但他的兴趣却更多地在哲学上.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马克思认为,历史上的法学体系大多缺乏人文主义的哲学基础.早在1833年,马克思便认为,如果不考虑法的人文哲学基础,单纯的法制并不足以使社会稳定和有序.
马克思认为,单单依靠人的自我意识和自觉精神并不能达到社会稳定而有序的发展,因为人类无论如何不能摆脱粗野、迷信、不合理的利己行为,所以,马克思一度曾认为,“人是自然界惟一达不到自己目的的存在物”①.在马克思看来,虽然人皆具有神性,如“好善的热情、求知的欲望、对真理的渴望”,而动物并不具备这些,但对人而言,“欲望的火焰甚至常把永恒的东西的火花吞没:罪恶的引诱声淹没着对美德追求的热情……贪图尘世间富贵功名的卑鄙企图排挤着求知的欲望,对真理的渴望被虚伪的甜言蜜语所熄灭”②.因此,要实现人类社会稳定而有序的发展,仅靠人类的自觉行为是不行的,必须要依靠一种外在的力量.
马克思、法哲学、社会稳定、哲学基础、自我意识、自觉行为、自觉精神、真理、人文主义、利己行为、法学体系、自然界、专业、引诱、兴趣、熄灭、迷信、美德、历史、火焰
D91;R19
2015-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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