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5961.2019.04.021
霍耐特社会法哲学中的强制与自由维度
霍耐特的社会法哲学除了从道德主体层面设想社会法所应具有的维持社会团结的作用外,也试图从伦理总体层面构想社会规范所应具有的强制性以实现社会自由的可能性.社会强制是霍耐特一元论的内在要求,而社会自由是个体获得社会认同的最终目标.霍耐特社会法哲学尤其体现了身份政治所应当具有的强制性,在对黑格尔与马克思的劳动理论的当代再现实化中,霍耐特社会法哲学充分发挥了批判理论传统中的否定性观念,并将之用来阐述由蔑视与反抗所引起的道德语法.在对社会犯罪的研究中,霍耐特尤其关注社会生产与分配对社会正义所应具有的塑造作用,以此为基础,他着重从经济与道德的关系层面上探讨了生产关系中的规范论问题.
正义、认同、自由、制度、人格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莱纳-弗斯特正义理论研究”[项目17YJC72001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9-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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